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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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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致网店被罚 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
破坏生产经营罪
定罪处罚。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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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
现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互联网+”平台领域涉及到的专业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软件保护、网络作品(文学、图片、音视频等)、大数据、增值电信,以及其他与网络相关的各类纠纷处置,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互联网+平台领域法律实务经验,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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