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针对在进口商品上加贴含被诉侵权标识的中文标签的被诉行为,认定该行为没有破坏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权利人提出的被诉行为导致进口商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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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圣彼堡酒业公司委托瑞辰进出口公司光瓶进口,由瑞辰进出口公司按照圣彼堡酒业公司的委托进行贴标后销售。瑞辰进出口公司帮助圣彼堡酒业公司在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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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发布的一份关于电商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调研报告,介绍美国法上现行平台售假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和最新相关立法建议,同时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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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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