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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网购消费者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至于北京某A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均非管辖权异议阶段审理范畴。2020-02-07 查看(526) -
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 收货地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29号后院,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20-02-07 查看(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