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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电商不发货 买家告到法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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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22 08:06:11   查看:
编者按: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无疑是网购爱好者的“狂欢节”。但是,网上“点了货”、付了款,并不一定就能真的拿到货。在一次电商促销活动中,小夏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后来通过诉讼成功扳倒了店大欺客的电商,成功维护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

网站大促销原来是“空欢喜”

  网购遭遇电商不发货 买家告到法院胜诉

  小夏早就心仪几块名表,一直想等价格“大跳水”再出手。

  果然,去年9月,一家购物网站大搞名表促销,其中就有小夏喜欢的那几款。小夏果断出手,一下买了三块手表还支付了定金,约定货到再支付余款。

  当日,小夏收到网站的订单确认邮件,载明了订货明细并确定了预计送达日期。同时,邮件内容还显示:此邮件仅确认已收到订单,只有发出送货确认的邮件,通知已将产品发出,订购合同才成立。

  此后,小夏却没有收到自己喜欢的表,而是再次收到网站邮件,称商品无法发出,定金将退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网站把责任都推到小夏头上,认为是小夏没有仔细阅读网站中的“使用条件”有关条款,导致了双方的纠纷。

  此前,购物网站用低价吸引“人气”,但并不真正发货的情况经常发生,没想到这一次被自己遇到了。小夏不想忍气吞声,一怒之下将网站告到法院,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三块手表。

  网购合同何时成立

  在小夏与网站的纠纷中,合同是否成立,成了纠纷解决的关键。

  网购时,大家会在注册网站上浏览商品信息,会向购物网站发出订单,购物网站会向消费者反馈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所有的信息都会在电脑屏幕上以一种可视化的形式予以固定并传递,所以网购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既然网购合同是书面合同,那么网购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同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简单说,订立合同就是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比如去批发市场购物,多轮反复砍价的过程就是这种协商方式的具体体现。在各自表态过程中,会有一方先表明具体的交易想法,这个表态的过程就是要约。在收到要约的表态之后,如果另外一方认为交易条件可以接受,同意成交,这个表态的过程就是承诺。

  网购的流程主要是注册登录、浏览选货、下订单、确认订单、发货五个环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析这五个环节可以发现,网站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款式、价款等详细信息配上图片上传至网站上并提示有无库存,符合要约的特征。消费者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确认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特征。网站随后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是进一步对预计送货时间等予以明确,双方关于买卖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在确认提交订单时即是齐备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均可确定,因此应该认定网购合同自消费者的承诺到达购物网站时即已成立。

  网店无权单方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小夏与网站的纠纷中,网站依据其制定的所谓的“使用条件”,否定了传统要约承诺的认定方式,对要约承诺的成立,单方进行了设定。网站设定的“使用条件”,其性质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在消费者注册、登录、购物时会在网站页面上出现,有的采用链接方式,可以选择点击查看具体条款;有的则采用对话框方式,进行下一步操作前必须浏览。

  类似条款,网购时很常见,但由于篇幅长、字体小、行文晦涩等原因,很少有人详细阅读。提供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将一些免责条款或权利义务失衡的条款订入合同,并且借助技术手段隐性规避提示或告知义务。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回到小夏网购手表案例中,网站的“使用条件”规定,买卖合同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并将商品发出时才成立。显然,这种规定排除了我们前面所说的网站商品陈列属于要约的事实,也排除了消费者基于要约可以选择承诺的权利,实质上是赋予了网站单方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货的权利,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因而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并据此支持了小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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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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