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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修”期和“保修”期有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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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 13:25:20   查看:
编者按:商品“包修”期和“保修”期,二者区别很大,别再混淆了!

商品“包修”期和“保修”期有啥不一样?

  随着天气越来越冷,一波波寒潮来袭,除了“靠抖保暖”,越来越多生活在南方的人选择在家里安装地暖,这种制暖方式不同于其他传统取暖方式,对于人体的舒适度较高。那么,像是地暖这一类的商品,若是在“保修”期,而非“包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则该由谁来负责维修,以及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呢?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月10日,市民陆先生与昆山某暖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暖气片系统”《销售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为3万余元。合同书中约定的包修期为两年,正式签订合同时陆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长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气片系统主机保修年限为三年,保修时间从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陆先生使用调试合格的地暖设备一年多后,至2020年1月中旬,该系统主机已完全不能正常工作,随后陆先生电话联系维修人员,直至3月底,对方上门实地检查发现主机故障。此次维修更换了三样配件,产生的3150元维修费用由陆先生暂先垫付。事后陆先生与暖通公司沟通要求归还垫付款,暖通公司坚决不同意,且陆先生称经多次维修后,地暖现仍无法正常运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暖通公司更换暖气片系统主机,并支付原先垫付的维修费3150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辩称,原告陆先生最早一次报修时间是2020年2月底,并非其所称的“2020年1月中旬”。报修后厂家于3月底派人上门检修,在更换零配件之后,设备主机即正常工作,不再存在所谓的主机故障问题,且陆先生仅有这一次主机故障的报修,故其称“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不是事实。而关于维修费用,因报修时间己经超过厂家两年包修期,故而厂家按照“过三包期”的操作惯例收取陆先生的材料费,理应由陆先生承担,暖通公司没有承诺支付该笔费用。暖通公司认为,陆先生混淆“保修”与“包修”概念,其设备主机虽在“保修”期内,但已经超过“包修”期限,且其支付的费用为三样配件的材料费,而非人工费,属于客户自理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暖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更换主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陆先生按约向被告暖通公司支付款项,暖通公司除了按约为陆先生安装暖气片系统外,还需提供售后保修服务。根据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包修”与“保修”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机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内,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机、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内,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商品质量问题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本案中,地暖系统主机燃气采暖炉的包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为三年,因无法确认设备调试合格之日、发票开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为包修期、保修期的计算起点。2020年1月中旬设备发生故障后,暖通公司于2020年2月接到陆先生报修电话,此时设备确实已过包修期。但后续暖通公司安排的维修人员于2020年3月底才至陆先生处进行实际维修并更换相应零部件,维修时间的延迟确实也影响到其对设备的使用。故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暖通公司承担维修产生的零件成本费1800元。

  法官说法:

  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对“保修”的与“包修”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

  简单来说,“包修”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由此,一些经营者便利用二者的一字之差做文章,对消费者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故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家电之前,要仔细查看具体的条文细节。一般来说,承诺包修几年的商家更为靠谱,如果是承诺保修,则厂家维修可能不收费,但也可能收取零件费、材料费等。此外,商家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作充分考虑,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服务,不在相关承诺中使消费者形成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混乱。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窦淳冉 刘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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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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