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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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
被告虽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涉案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院认为,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原告关于被告涉案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超高定价、差别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