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者盗用百科内容,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明确:将碎片化公知信息整合为体系化知识图谱,属于经营者合法数据权益。无视robots协议、大规模抓取竞品内容用于直接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的行为。法院以“成本替代法”合理确定赔偿,彰显对数据投入的司法保障。
数据权益受侵害找哪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