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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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