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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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企业案落槌!“引流带货”成加重处罚关键
本案核心是认定“引流带货”的商业诋毁性质。被告抹黑竞争对手,并将流量引向自己公司,直接获取商业利益。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竞争目的,判决其与受益公司共同赔偿260万元,极具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