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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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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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