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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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