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纠纷
网友咨询:两个月前,我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以5880元的价格,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张按摩椅,收货地为我家,且由公司包邮。后因出现质量问题,而公司虽愿意修理但却要求加收费用,导致一直悬而未决。无奈之下,我准备通过诉讼解决。但有人告诉我,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我只能在数千里之外的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对我无疑是很大的负担,甚至结果还可能得不偿失。请问:我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海军说:“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特别约定,故适用法定管辖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通过网络以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故《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对交货地点进行特别约定,因此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以《规律》规定为依据,即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为准。故买家所在地法院和卖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法官李颖说:“网购中采用的邮寄送货方式分为卖家包邮和卖家不包邮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在本案中,即使双方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宝平台订立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为依据,但由于送货方式为卖家包邮,故合同履行地依然为买家所在地,买家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通讯员:李颖 刘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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