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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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每月或每季度运营目标,故其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没有事实依据
现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9年7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付款义务,其辩称,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系佰链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仅约定了整年度运营目标,并未明确约定每月或每季度运营目标,故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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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解除要求退款赔偿损失,诉请不合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目前尚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并且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