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每月或每季度运营目标,故其主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没有事实依据
现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9年7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付款义务,其辩称,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系佰链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仅约定了整年度运营目标,并未明确约定每月或每季度运营目标,故原告(反诉被告)睿启乐诚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