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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已披露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故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缺乏依据

    鉴于已披露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故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缺乏依据
    经审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三快公司已向某A披露了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且北京三快公司未向某A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故某A要求北京三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某A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某A所提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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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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