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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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网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27日,东城法院召开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中网购平台经营者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
未证明电商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诉请被驳
原告主张淘宝公司对上述某B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淘宝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某B利用其平台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对原告有关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电子商城为网络交易平台 不当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安某A系在济南某C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某B商城开办的“民生营养健康专营店”购买涉案产品,某B商城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安某A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济南某C大药房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同时,某B商城网站的运营人也并非某B公司,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