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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已披露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故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缺乏依据

    鉴于已披露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故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缺乏依据
    经审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三快公司已向某A披露了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且北京三快公司未向某A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故某A要求北京三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某A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某A所提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故意买三元过期面包索赔一千元,一审法院驳回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故意买三元过期面包索赔一千元,一审法院驳回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药品关系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即便故意,也应支持。
  • 知假买假顶格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顶格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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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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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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