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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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本文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发布的一份关于电商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调研报告,介绍美国法上现行平台售假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规则和最新相关立法建议,同时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
未通知微博删除其侵权作品,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被驳
北京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系为新浪微博用户提供微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对涉案微博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给其发送了要求删除涉案微博的通知书。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微博信息的海量性及微博本身的开放性特征,北京微梦公司难以注意到涉案微博上载有涉案作品以及该行为构成侵权,涉案作品现已删除,故不应承担侵权责。 -
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审核房源不当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曲某A主张的五八公司审核房源不当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曲某A也并没有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知或造成误导而消费,故本案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