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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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广告协会)
2020年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2022年3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
主播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接受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市场竞争并不排除直播平台(企业)在不违反商业道德的前提下通过更高薪酬、更优待遇等更优条件去正当地争夺交易机会,在斗鱼鱼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虎牙公司实施有“恶意挖角”或“恶意引诱”主播跳槽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形下,不能仅凭其与主播之间存在的独家性授权协议和诉称的合同利益受损,而当然地推定虎牙公司接收跳槽主播或与跳槽主播的签约行为即具有了不正当竞争属性。 -
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纠纷案落槌,实际使用人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功审结全国首例“借名”直播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该案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同时对加强网络实名认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合规发展等具有积极意义。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充值七万元打赏女主播,诉请法院返还二审被驳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充值行为系上诉人所为且被上诉人应予以返还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