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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值域名被他人转走,状告域名注册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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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3 20:46:36   查看:
编者按:彭伟在支付相应对价后取得涉案域名并转移给其丈夫张某C,取得及转移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张某C取得域名合法有效,被告某B网络公司仅是因域名隐私服务而显示的持有人而非实质持有人,故原告吴某A请求判令涉案域名归其所有及支付合理开支的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高价值域名被他人转走,状告域名注册商被驳回
吴某A与厦门某B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5)思民初字第15947号

  原告吴某A。

  被告厦门某B网络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某C。

  原告吴某A与被告厦门某B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网络公司)、第三人张某C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A诉称,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14年7月8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第三条“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中明确指出:吴某A(即本案原告)按照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包括商标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并通过审核,完成注册ae.cn域名。ae.cn域名实质属原告所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13年12月16日14:50发布的《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中,域名ae.cn的成功申请者是吴某A(即本案原告)。原告是ae.cn域名的权利人,而原告从未填写过任何域名转移资料申请,该域名是被非法转移至被告名下的,因此域名转移无效,ae.cn域名实属原告所有。故诉请判令:1、确认域名ae.cn为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合理开支6000元。

  原告吴某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证明AE商标是原告所有。

  2、《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结果公告》,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确认域名ae.cn成功申请者为原告。

  3、whois查询结果,证明域名ae.cn非法转移至被告名下。

  4、被告某B网络公司注册资料,证明被告注册公司实际存在。

  被告某B网络公司辩称,1、被告系域名隐私保护增值服务的提供者,并非域名实际持有人。用户在“某B中国”网站上选择隐私保护后,某B网络公司就成为whois信息上的显名持有人。涉案域名的持有人是彭伟,因其选择域名隐私保护,对外公开查询信息上便显示持有人为被告。2、被告与涉案域名权属无利害关系,且已披露域名隐私权保护期间的持有人,本案是确权之诉,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依法应当驳回起诉。3、根据whois历史信息,涉案域名原注册服务商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名公司)、第二手持有人为王彬彬,且其有从原告处购买的转账凭证,原告应起诉原注册服务商及下一手买受人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本案被告。4、现域名属于彭伟、张某C夫妻所有,且已有证据证明系通过域名中介服务商花费25万元购得,故现域名持有人善意取得该域名,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某B网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证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保护用户信息(第57条)。

  2万网、西部数据、Oray等域名服务商均有提供域名隐私保护增值服务,证明国内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均有提供域名隐私保护增值服务,是国内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常态业务之一。

  3“某B中国”隐私保护服务介绍、设置流程、“某B中国”域名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及用户勾选同意栏界面截屏。

  4说明、涉案域名设置隐私保护系统日志记录、模版截屏。

  5某B用户793409的注册信息(彭伟)、彭伟个人补充说明。

  6厦门某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科技公司)出具的《委托说明》。

  证据3-6共同证明某B用户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某B科技公司提供的隐私保护时需签订隐私保护协议;某B科技公司委托某B网络公司作为隐私服务中的显名持有人;涉案域名持有人彭伟选择隐私保护。系统日志记录显示持有人于2014年8月6日操作将域名变更为模版566120(即whois信息显示持有人为彭伟),于2014年11月8日操作将域名变更为模版566683(即域名whois信息显示持有人为某B网络公司),故导致涉案域名whois信息查询显示域名持有人为某B网络公司。

  7涉案域名ae.cn的whois历史查询记录,证明涉案域名于2013年11月27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杭州爱名公司申请注册、域名持有人为吴某A,在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为某B科技公司前,涉案域名的权属、持有人便已发生数次变动。

  第三人张某C辩称,涉案域名是其妻子彭伟于2015年7月通过域名中介厦门市智易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推公司)的域名投资网推荐,之后与卖家通过Push方式在“某B中国”的平台上交易并付款25万元购得,现该域名已转移至其本人名下。

  第三人张某C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ae.cn域名的whois信息,证明域名ae.cn归彭伟所有。

  2结婚证、彭伟身份证,证明彭伟与张某C是夫妻关系。

  3彭伟声明,证明彭伟将域名权属转移给张某C,张某C合法取得涉案域名所有权。

  4域名经纪协议、付款凭证、过户push记录、交易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域名持有人彭伟通过域名中介智易推公司介绍以某BID793409账户合法购买涉案域名。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16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日升期的结果公告》显示,日升期结束后,名为“吴某A”的自然人申请成功涉案域名ae.cn。

  2014年8月5日,“某B中国”ID34440(用户为李小云)与“某B中国”ID793409(用户为彭伟)在“某B中国”的平台上就涉案域名ae.cn进行带价push交易,交易价格为241250元,并将涉案域名的持有者由伍伟伟过户至彭伟名下。彭伟在使用注册服务商的ID进行涉域名操作时,选择注册服务商的隐私保护服务,该服务导致whois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持有人为某B网络公司。

  2015年7月30日,彭伟出具《关于ae.cn的域名所有权的声明》,表明彭伟将域名ae.cn的权属转移给丈夫张某C,同日,whois信息查询记录显示持有者变更为张某C。根据whois信息查询显示,涉案域名现持有人仍为张某C。

  另查明,whois信息查询显示:2013年12月30日,涉案域名的持有者记录为吴某A,注册服务商为杭州爱名公司。此后涉案域名的持有者和注册服务商经过多次变动:2014年1月16日,持有者记录变更为王彬彬;2014年4月10日,持有者记录再次变更为吴某A;2014年5月1日,持有者记录变更为王彬彬;以上注册服务商均为杭州爱名公司。2014年6月25日,涉案域名持有者记录变更为伍伟伟;2014年8月6日,域名持有人变更为某B网络公司;2014年8月9日,涉案域名的记录持有者变更为彭伟;2014年8月15日,记录持有者变更为某B网络公司;2015年3月2日,记录持有者再次变更为彭伟;2015年4月8日,记录持有者变更为某B网络公司;2015年7月30日,记录持有者变更为张某C,以上注册服务商均为某B科技公司。

  本院认为,现涉案域名持有者为第三人张某C,根据“某B中国”ID账户显示,涉案域名以带价push的方式从持有者伍伟伟转移给彭伟,彭伟支付价格241250元,彭伟在“某B中国”的合法平台上交易并支付合理对价,故彭伟合法取得涉案域名的所有权。涉案域名ae.cn在日升期结束后由吴某A申请注册成功,但之后涉案域名持有者发生多次变更,涉及的多手持有者包括吴某A、王彬彬、伍伟伟、彭伟、某B网络公司、张某C等人。彭伟在支付相应对价后取得涉案域名并转移给其丈夫张某C,取得及转移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张某C取得域名合法有效,被告某B网络公司仅是因域名隐私服务而显示的持有人而非实质持有人,故原告吴某A请求判令涉案域名归其所有及支付合理开支的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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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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