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纠纷

首页 > 网络纠纷 >

网民点评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对餐饮店的名誉侵权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1-06-17 12:14:29   查看:
编者按:张某B在大众点评网发贴,对原告经营的大成某A火锅店发布点评,点评中关于“餐厅投资人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告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在张某B的点评内容中,使用了“拖欠工资”“黑心”等词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网民点评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对餐饮店的名誉侵权
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B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0816号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B。

  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B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画荣,被告张某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大众点评网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2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大众点评网(网址为www.dianping.com)以名称为“小跃跃的美食日记”的账号对原告经营的大成某A火锅店进行恶意点评,点评内容:“拖欠员工工资的餐饮店实名举报这家黑心的餐厅老板张永成,法人姬新生在餐厅筹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请所有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1、餐厅投资人张永成,法人姬新生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已达5个月之久,员工上班期间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2、未经消防局、环保局审批验收私自扩建餐厅经营面积图纸格局,将公共区域近20平米的面积划为营业区域,同时私自改建主体建筑的消防通道(修改上交图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投资人张永成自称与世贸天阶老板是朋友,全国优衣库消防建设合作商,不怕查,不怕告等理由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由政府职能部门为打工者讨回公道?4、劳动仲裁手续已过去近三个月,开庭审理已过10天,经多次电话沟通至今始终未有结果。作为基层劳动者和法律程序耗不起,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举报人电话178XX****XX”。被告同时上传原告营业执照、原告经营的餐厅、出庭通知书、微信截屏等15张图片。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恶意点评无任何事实依据,其散布虚假信息、诋毁、污蔑原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被告张某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小跃跃的美食日记”的账号是被告张某B本人的,但案涉的点评不是被告本人写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张某B虽然否认点评内容不是其本人所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点评内容和被告在点评上传的图片,可以认定点评为被告本人所写。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0044号裁决书,认为张某B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与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张某B要求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的申请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日,被告张某B账号为“小跃跃的美食日记”在大众点评网(网址为www.dianping.com)对原告经营的大成某A火锅店发布点评,点评内容如下:标题黑体字“拖欠员工工资的餐饮店”,内容如下:“实名举报这家黑心的餐厅老板张永成,法人姬新生在餐厅筹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请所有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1、餐厅投资人张永成,法人姬新生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已达5个月之久,员工上班期间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2、未经消防局、环保局审批验收私自扩建餐厅经营面积图纸格局,将公共区域近20平米的面积划为营业区域,同时私自改建主体建筑的消防通道(修改上交图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投资人张永成自称与世贸天阶老板是朋友,全国优衣库消防建设合作商,不怕查,不怕告等理由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由政府职能部门为打工者讨回公道?4、劳动仲裁手续已过去近三个月,开庭审理已过10天,经多次电话沟通至今始终未有结果。作为基层劳动者和法律程序耗不起,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举报人电话178XX****XX”。被告张某B在该点评内容下上传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经营的餐厅照片、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庭通知书、微信聊天截屏等15张图片。

  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餐饮店名为“大成某A火锅店”,在大众点评网上注册的店名为“大成某A火锅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发帖者有权对提供的服务给予批评、评论,甚至给予负面评价。但本案中,张某B在大众点评网发贴,对原告经营的大成某A火锅店发布点评,其点评内容并非是对原告经营的餐厅提供的饮食或者服务质量进行的点评,在点评中关于“餐厅投资人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告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在张某B的点评内容中,使用了“拖欠工资”“黑心”等词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张某B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关于原告主张张某B的前述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但考虑被告点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经营有所影响,本院将视侵权行为的影响酌情支持前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维权费用,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鉴于张某B采用在点评网这样的网络上发布侵权的点评言论,办理公证是原告必要的取证手段,对其为此支出的合理公证费,张某B亦应一并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某B以名称为“小跃跃的美食日记”的账号在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大众点评网注册的“大成某A火锅店”页面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48小时(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张某B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某B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某B赔偿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某B支付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02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某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4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B负担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签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电商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电子商务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中国电商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china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电商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电商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电商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