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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网站谎称取得专利权,被举报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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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6 10:09:33   查看:
编者按:2022年12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为,证钥(上海)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自设网站(https: wossl com)的主体即广告主,在“公司介绍”一栏中标注有“公司拥有多项自主技术专利”的编撰内容,构成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自设网站谎称取得专利权,被举报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2385号

  名称:证钥(上海)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AJC5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 450号 1幢 TA235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
  成立日期:2019年1月4日

  当事人证钥(上海)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 450号 1幢 TA235室,主要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开设了自设网站(网址:https://wossl.com)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

  2022年 10月 3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公司自设网站(网址为:https://wossl.com),查见“公司介绍”一栏中标注有“公司拥有多项自主技术专利”的内容,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查询,未查见当事人有获得专利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截屏取证。

  经查,当事人从未申请也未获得过任何专利,“公司拥有多项自主技术专利”的内容系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而编撰。当事人于 2021年 11月 4日将上述编撰内容发布在自设网站中,于 2022年 10月 31日案发当日将页面下架。

  另查,当事人自设网站的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公司员工自行制作、上传,无设计制作费用,故认定无广告费用。

  以上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页面的截屏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涉嫌违法广告页面修改后的截屏资料,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 1份、询问笔录 2份,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复印件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上述证据确凿无误,各项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2年 12月 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2〕1220220023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举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举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证钥(上海)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自设网站(https://wossl.com)的主体即广告主,在“公司介绍”一栏中标注有“公司拥有多项自主技术专利”的编撰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并于案发当日立即将自设网站涉及违法内容修改,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 12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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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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