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自主抽检不合格,不能提供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记录被处罚
编者按: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市监处罚〔2022〕62号;
案件名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蒋凡;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9日,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淘宝、天猫平台以及入网经营者天猫超市的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技术评审,发现经淘宝平台自主抽检,2020年12月2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2010926259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胭脂红检测不符合(检测结果为0.0058g/kg,技术要求为不得使用);2021年2月9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报告编号3***********6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果为29.6μg/kg,技术要求为<4.0μg/kg),不能提供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