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纠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2〕052022000013号
当事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仙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6928742F
住所:上海市仙霞西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Frederic Gerard Alain MERLEVEDE
2021年 11月 26日,我所接到举报反映,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仙霞分公司向其售卖的一款“DECATHLON草莓樱桃味早餐谷物”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 12月 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人民币 9.83元/组(每组为两包)的价格分批次从上海莘威运动品有限公司购进 DECATHLON牌草莓樱桃味早餐谷物(净含量 30g,产品标准号:Q/JSLF0008S)54组后置于店内销售。上述食品生产日期分别为 2021年 1月 19日、2021年 2月 3日、2021年2月20日和2021年3月21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
另查,生产日期为2021年 2月 3日、2021年2月20日两个批次共计 13组的上述产品至 2021年 11月 26日案发已全部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置于货架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人民币 14.90元/组。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193.7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93.70元。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义务,保存有涉案产品供货者资质及送货单。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2年 11月 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2〕052022000013号),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93.7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 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93.70元;
二、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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