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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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送医治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于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罚
2021年 11月 26日,我所接到举报反映,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仙霞分公司向其售卖的一款“DECATHLON草莓樱桃味早餐谷物”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商家履行了对案涉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故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
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生产、销售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食品有合法进货来源,其已履行对案涉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故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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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