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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签下共聚合10条信息——
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生产、销售的
食品
不符合
食品
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送医治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
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保健
食品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保健
食品
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
食品
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
食品
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于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超过保质期
食品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
安全法》被罚
2021年 11月 26日,我所接到举报反映,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仙霞分公司向其售卖的一款“DECATHLON草莓樱桃味早餐谷物”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
食品
的行为,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
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家履行了对案涉
食品
进货查验义务,故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
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明知案涉
食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生产、销售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
食品
有合法进货来源,其已履行对案涉
食品
的进货查验义务,故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
关于审理
食品
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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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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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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