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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刷单投入钱财有去无回,法律不保护网络黑产交易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商平台刷单炒信乱象,进一步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全市办结相关案件24件,罚款428万余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
广州集中整治“刷单炒信”
去年以来市场监管系统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创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有关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记者从通气会获悉,打击“刷单炒信”,广州已立案四宗,处理的违法线索超过全省总量的三分之一,目前线索量和立案数均居全省第一。 -
一人独资网络公司与股东刷量混同侵权,法院判定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被告数推网络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被告谭某甲是该公司唯一股东,无论被告谭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还是被告谭某甲个人利用其注册备案网站实施有偿刷量行为,其身份在公司人格和自然人之间已然发生混同,主观上存在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意思联络,构成共... -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淘宝刷单,一审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A、张某B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淘宝刷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恶意刷单致网店商品搜索被降权,二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
上千万购货款被网上商城单方改为出借款 经“自媒体大V”背书是经营不善还是粉丝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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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被骗四处频繁虚假爆料,刷手为何却称自己是受害者
一面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另一面是数量庞大的“刷手”与“赌徒”,以及相关的“网络黑灰产”。令人费解的是,这些“刷手”与“赌徒”在被骗和输光后,竟然明目张胆在电视台、社交平台上进行不实爆料,谎称自己是受害者。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 -
全国首例刷单炒信被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