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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商品的检验期间,原告也未在收件当场拆封快递验货,但原告反馈案涉商品瑕疵问题的时间为商品签收次日,未明显超出检验商品的合理期限。在原告于合理期限内提出商品外观瑕疵并及时申请退款的情况下,应认为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 -
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平台管理职责协商确定违约金应保护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基于平台管理职责,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务信誉,保证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协商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保护。 -
电子商务平台已尽到审核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免责
经审理查明,早在本案起诉前,被告某酒铺已被封禁,被告某文创公司已履行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故原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平台提供质保服务但未尽审核义务,应对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网店被行政机关认定广告内容违法,却为何不用对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
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取赔偿。经营者是否需要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取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符合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相关构... -
消费者给差评后,引祸上身遭骚扰
一些商家不反思自家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存在的问题,反而采取纠缠骚扰消费者的做法,甚至还威胁恐吓消费者。这一现象近年来逐渐增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
职业打假人上诉后获逆转,二审支持退款和十倍赔偿
“职业打假人”免费为社会、市场发挥了安检员和违法记录仪的作用,应予认可。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打假,通过个案让全社会都知道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是长牙齿... -
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