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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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使用遥遥领先广告语,构成虚假不正当竞争
涉案“遥遥领先”等广告语使相关公众凭借其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得出涉案公司在二手车市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结论,显系受误解,该等虚假宣传行为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主播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接受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市场竞争并不排除直播平台(企业)在不违反商业道德的前提下通过更高薪酬、更优待遇等更优条件去正当地争夺交易机会,在斗鱼鱼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虎牙公司实施有“恶意挖角”或“恶意引诱”主播跳槽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形下,不能仅凭其与主播之间存在的独家性授权协议和诉称的合同利益受损,而当然地推定虎牙公司接收跳槽主播或与跳槽主播的签约行为即具有了不正当竞争属性。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商平台刷单炒信乱象,进一步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全市办结相关案件24件,罚款428万余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
京东发律师函警告易迅贵就赔 指控返还差价涉嫌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知情渠道获悉,京东已于15日正式向腾讯旗下的电商平台易迅网发去警告函,称易迅以京东商品价格为比照,向客户开展的“贵就赔”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商业道德准则。 -
开发软件拦截他人合法视频广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C公司主观上具有通过乐网软件拦截某B视频广告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本应属于某A公司、某B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某A公司、某B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