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互联网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 收货地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29号后院,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中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李某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三无“减肥胶囊”。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罐装并加贴标签,以减肥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经鉴定,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检察机关就此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