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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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号)
通知要求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 -
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 收货地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29号后院,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中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李某多次以低价大量购入三无“减肥胶囊”。后李某与刘某一同将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自行罐装并加贴标签,以减肥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经鉴定,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检察机关就此提起公益诉讼。 -
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网站将承担更多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石,互联网用户信息的保护将有法可依。与之相应的是,对于屡屡侵犯互联网用户权益的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将要承担更多的信息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