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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网站将承担更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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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04 21:57:05   查看: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石,互联网用户信息的保护将有法可依。与之相应的是,对于屡屡侵犯互联网用户权益的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将要承担更多的信息保护义务。

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网站将承担更多义务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石,互联网用户信息的保护将有法可依。与之相应的是,对于屡屡侵犯互联网用户权益的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将要承担更多的信息保护义务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

  2012年,京东商城、当当、CSDN、天涯、支付宝……互联网巨头纷纷陷入“泄密门”,互联网用户,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的用户信息安全一时间无从保障。而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应该如何保障?由谁来管理?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十二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决定》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决定》还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

  《决定》的出台对公民个人、互联网企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哪些具体的工作需要完善?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和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赵占领。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缺位”

  法治周末:这几年,电子商务发展很快,而立法一直滞后,对于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状态,您怎么看待这一现状?

  阿拉木斯:我们的互联网可谓飞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是信息合法性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四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盗用滥用等);五是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的问题。

  尽管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总体来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因此,网络信息保护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赵占领:目前侵犯个人信息救济渠道有限,对于电子商务用户的信息保护来说,更重要的是应对保护个人信息做一些明确的要求,而对于违反这些要求,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也应该更加细化。

  《决定》为电子商务行业确立了有限度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

  电商将承担更多信息保护义务

  法治周末:电子商务用户的信息经常被网站买卖,《决定》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您认为,确定的这一原则,会对网民的权益有什么影响?

  阿拉木斯:《决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草案还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这是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

  很多网站都会设有软件来自动记录消费者的浏览内容。我认为,对于这种做法,网站应该明示如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另外一方面,在收集过程中不应当侵犯用户隐私。而互联网用户的维权也可以依靠网警、12315等平台,而他们的职能也可以相应扩围。

  赵占领:《决定》的意义在于释放了一个信号,互联网企业将更加重视信息安全,投入更多成本进行信息安全的保护,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电商企业向注册用户发布商业信息并不能完全禁止,但是用户在收到信息后有权拒绝,《决定》促使互联网企业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同时也平衡了正常商业推广和用户权益的关系。

  信息保护需加强行政监管

  法治周末:《决定》出台后对行业的监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阿拉木斯:《决定》中的十二条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而互联网的问题有比较具体。因此,《决定》的出台仅仅是为信息保护开了个头。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完善,但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也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加强执行的力度。

  赵占领:对互联网信息保护,一直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什么是个人信息,对这个概念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界定。而这次《决定》予以了明确,即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第二是信息安全保护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很多。之前缺乏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决定》的意义在于,为日后明确这些问题树立了相应的原则。

  在我看来,信息保护除了通过刑事手段保护、民事手段保护之外,更多的是需要行政监管,需要后续的立法和执法予以明确,比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决定》作出了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原则性规定,为制定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确立了原则。未来可能会具体到某一个行政部门来对行业加强监管。

  据我了解,工信部正在起草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但是这是一份指导性技术文件,没有强制约束力。未来有可能将具体的行政监管权限交给工信部,由他们来具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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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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