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纠纷
商家经营许可过期 网购平台未及时核验更新
基本案情:A公司以B公司在某网购平台运营的网店销售的盗版书籍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为由,起诉要求B公司及某网购平台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B公司辩称涉案网店系盗用其公司资质开设,并提交某网购平台登记的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某某。但实际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早已于2019年8月26日变更为李某某,且店铺在平台备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未再更新,但某网购平台未予审查核验。本案审理过程中,B公司与A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A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法官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据此可知,除法定情形外,网购平台内的经营者都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特殊商品的经营许可,网购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定期核验更新,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时,采取删除商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未采取预防的合理措施,也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相应的注意义务的,应认为其对侵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可认定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经营资质过期而某网购平台并未定期审查发现,如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存在销售盗版书籍的侵权行为,某网购平台应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于东城法院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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