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纠纷
网络拍卖商家违约未交货 网购平台拒不履行约定赔付义务
基本案情:A公司经营某网络拍卖平台。杨某向该平台缴纳保证金3000元,并以12 800元的价格从B公司在平台运营的拍卖店铺中拍得名牌手表一块。杨某支付12 800元价款后,拍卖平台向杨某退还了3000元保证金,但B公司一直未发货,并明确表示手表已售与他人。根据某网络拍卖平台中《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的约定,该情况下平台应返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锁定的保证金,并从合作机构经营保证金中划扣拍品保证金数额5倍的赔付款至竞买人账户,但本案中平台实际并未履行该约定中的划扣赔付义务。后杨某起诉要求解除涉案拍卖合同,并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平台相关规则的制定方,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的约束。杨某作为竞买人,基于对某网络拍卖平台的信任进行竞拍,对于《珍品拍卖争议处理规范》约定的内容享有基本信赖利益,有理由相信卖家在A公司账户内有足以支付赔偿款的经营保证金可供违约行为发生时赔付。本案A公司未履行约定的赔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决A公司与B公司一并向杨某支付违约金15 000元。
法官解读:网购平台经营者向买卖双方用户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消费者注册账户时阅读并同意的各项网购平台规则对平台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平台未履行规则中约定的义务,应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因此,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后,还有权向网店经营者追偿。 (来源于东城法院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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