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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本标签下共聚合7条信息——
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
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非典型平行进口中的
商标侵权
认定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件,针对在进口商品上加贴含被诉侵权标识的中文标签的被诉行为,认定该行为没有破坏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权利人提出的被诉行为导致进口商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托进口商品,代贴标有风险
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圣彼堡酒业公司委托瑞辰进出口公司光瓶进口,由瑞辰进出口公司按照圣彼堡酒业公司的委托进行贴标后销售。瑞辰进出口公司帮助圣彼堡酒业公司在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网络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本文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发布的一份关于电商环境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调研报告,介绍美国法上现行平台售假
商标侵权
责任的判定规则和最新相关立法建议,同时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网络店铺使用注册商标仅系说明商品的性质,如未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
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绿水前公司无论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thebeast”“野兽派”,还是在店铺名称内使用“thebeast”“野兽派”都是为了更好的说明商品的性质和店铺的主营范围,并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系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
商标侵权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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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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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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