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货
――本标签下共聚合8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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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1998 年 3 月 12 日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 [1998]123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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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