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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营利性销售不能拒无理由退货,法院明确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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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2 09:51:12   查看:
编者按:某箱包店网售二手奢侈品,标明不支持无理由退换,消费者拒收后诉请退款。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支持,明确营利性二手销售属经营行为,经营者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消费者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为激增的二手交易纠纷树立裁判标杆。

二手商品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

——李某某与某箱包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基本案情

  某箱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李某某在该店铺内购买某品牌二手手提包一个,订单标明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换。下单后当日,店铺客服向李某告知因二手商品特殊性,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快递到达当日,李某某查验箱包后与某箱包店联系表示不接受箱包,并对商品予以拒收,店铺客服则回复已告知非真假问题不予退换。李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箱包店退回货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两种情形。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性的物品处置行为,购买者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利;对交易双方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对交易双方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某箱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案涉商品在性质上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某箱包店也未就商品不适宜退货作出合理说明,故不能仅因某箱包店在销售时已告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排除李某某享有的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综上,对李某某的退款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各大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市场的快速扩张,相关交易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判决明确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两者在行为性质、主体身份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区别,确立二手商品只要非法定例外情形,经营者不得以“已告知”“双方约定”排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裁判标准。本案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厘清了不同交易情形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助于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12月9日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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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十分熟悉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及到的网络技术和行业规则,颇为擅长电子商务和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风险防控和相关争议纠纷处置,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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