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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司法判定规则
线上版《国际电子客票平台合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约定管辖条款对阳光之旅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网购消费者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至于北京某A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均非管辖权异议阶段审理范畴。 -
通过互联网订立买卖合同 收货地所在法院有管辖权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29号后院,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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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宝付款购物出现争执 该向哪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即使双方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宝平台订立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为依据,但由于送货方式为卖家包邮,故合同履行地依然为买家所在地,买家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