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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店主获刑承担8倍惩罚性赔偿
吕某一直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营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良好经营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吕某的过错程度、... -
东城法院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网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27日,东城法院召开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中网购平台经营者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
网购平台存在监管问题需担责(东城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网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27日,东城法院召开涉网购平台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案件中网购平台经营者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
海外代购名表丢失,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海外代购“陷阱”:16万名表丢失之谜! -
代购飞机票是委托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本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理由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其特征是受托人以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而办理委托事项。 -
网络代购,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网络“代购”一词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法律术语“委托代理”购买的含义,因此,不能仅凭“代购”一词就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应仔细比对探究案涉合同的条款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认真区分。 -
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因破坏了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无效
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
如以非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网购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某A与某B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未证明电商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诉请被驳
原告主张淘宝公司对上述某B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淘宝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某B利用其平台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对原告有关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