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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授权门店当成直营店,主张退一赔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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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消费者拿着印有 “直营店” 字样的定金单据,主张涉案门店属于品牌直营门店,后续查实该门店只是品牌授权经销商,消费者遂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门店实际经营属性,存在缔约过失;但门店售卖的产品为品牌正品,契合消费者购买正品商品的核心交易目的,不构成消费欺诈,最终仅判令商家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利息,三倍赔偿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本案的裁判重点,就是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消费欺诈的边界,单纯的信息告知缺陷,并不必然产生惩罚性赔偿后果。

以为“直营店”下单,实为“授权店”,退一赔三能支持吗?

  看到“直营店”字样下单,事后发现店铺实际只是授权经销店,消费者认为遭遇消费欺诈,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主张三倍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下面我们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诉称,被告某瓷砖经营部以“xx(瓷砖品牌)直营店”的名义,向其推销瓷砖,其基于对直营店的信赖,当日即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订购该品牌的瓷砖。但之后经查询得知,被告并非直营店,其故意虚构直营店身份,使韩某陷于错误认识而确定购买意向,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4661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7月10日,原告韩某到被告某瓷砖经营部购买瓷砖,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广西xx(瓷砖品牌)有限公司直营店定金单》,载明了送货地址、数量、单价等,货款预计14887元,定金5000元。2025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微信:“东西不要了,明天把钱退回来。”2025年9月19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被告为xx品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店,适用的销售合同文本是由xx品牌公司统一提供,销售的产品皆为xx品牌公司提供的品牌产品。

  之后,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开展调查后答复:某瓷砖经营部(即被告)经营的店铺未有直营店字样,也未有宣传直营店字样的广告,经核查,该经营部为xx品牌公司授权经销店。经营部对举报人提供的直营店定金单完全认可,愿意退回定金。经调查未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主张,其基于对xx(瓷砖品牌)直营店的信赖,在被告某瓷砖经营部购买瓷砖,目的是买到xx(瓷砖品牌)的正品瓷砖。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广西xx(瓷砖品牌)有限公司直营店定金单》,是品牌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模板,定金单印有xx品牌的logo,也印制有“直营店”字样,在此情况下,作为商家的被告,应负有让消费者明确知晓何为直营店、何为授权经销店以及两者区别的提示义务。并且,商家是否属于品牌直营店,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被告在销售瓷砖的过程中,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直营店和授权经销店的区别以及被告与xx品牌公司的关系。这就导致原告在得知被告并非直营店而是授权经销店之后,便不再愿意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就瓷砖买卖事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被告作为商家在本案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对于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不是xx(品牌)瓷砖的直营店,但其是得到了xx品牌公司授权的经销店,其店内销售的瓷砖同样也是xx品牌的正品瓷砖,这与原告意欲购买xx品牌正品瓷砖的最终意愿并不相悖。并且,原告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该局答复“未发现被举报商家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行为”。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消费场景中,不少消费者会认为,只要商家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就属于消费欺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并非只要存在信息瑕疵就可以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即厘清了一个关键法律区别:缔约过失≠消费欺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磋商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到告知、提示等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文本载明“直营店”,使得原告韩某因此误认为该店铺即为品牌直营店而欲与之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该店铺是授权店。被告作为商家,未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造成了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系存在缔约过失,并非具备主观故意,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符合消费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法官提醒

  实际上,直营店和授权店均可以售卖品牌正品,只是二者的经营主体、运营模式等有所区别。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该因素可能是选购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规范使用合同、定金单等格式文书,不能机械套用模板。经营中,应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店铺的经营身份、与品牌方的合作关系,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应多留意商家的资质,对关键信息应详细咨询了解,交易过程中的定金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应注意保存。若发生消费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提出诉求,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邓雪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消费者看到 “直营店” 字样产生信赖,后续发现门店只是授权经销商,心里难以接受属于正常情况,但能不能拿到三倍赔偿,核心判断标准是商家有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如果定金单属于品牌统一模板、商品本身是正品、门店招牌也没有刻意突出直营宣传,法院通常只认定存在告知瑕疵,构成缔约过失,定金返还诉求容易支持,三倍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建议消费者下单前主动问清门店经营属性,并且留存沟通记录,提前核实远比事后维权更省心。商家也不要直接套用品牌制式文本而不做说明,主动披露授权经营身份,能够有效减少这类纠纷。遇到同类纠纷,可以先向监管投诉固定证据,再结合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故意,理性选择协商退定金或者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贴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维权才能事半功倍。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直营店和授权店在法律层面该怎么区分?

答:直营店由品牌方直接出资设立、自主运营管理;授权店是取得品牌许可之后,由第三方主体独立经营。两类门店出售的货品都有可能是正品,但经营主体、管理模式、售后责任承担主体并不相同,该信息会对不少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造成影响。

问题2:商家按直营店名义收取定金,但门店实际是授权经销,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答:认定欺诈,需要证实商家主观上故意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以此诱使消费者达成交易。如果定金单据是品牌统一制式模板,商家具备合法授权资质、售卖商品为正品,法院大概率认定仅属于未尽信息告知义务,成立缔约过失,不构成欺诈。

问题3:退一赔三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答: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决定的情形。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主观故意、实施欺骗行为、自身因该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且完成交易,三项要件缺一,很难支持三倍赔偿。

问题4:交付定金之后消费者单方面不想买了,定金能不能要求退回?

答:如果买卖双方还没有协商一致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合同尚未成立,同时商家在磋商阶段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如实告知门店性质引发误解),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要是合同已经成立,消费者单方违约,定金有可能按照定金罚则不予返还。

问题5:缔约过失责任和消费欺诈,赔偿责任上有什么不同?

答:缔约过失赔偿针对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一般是返还已付款项加上利息,目标是把当事人恢复到交易磋商之前的状态。消费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明显更高。二者最核心分界点,是经营者有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问题6: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认定欺诈,消费者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

答: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调查认定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独立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起诉时,注意留存定金单据、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门店宣传资料等证据,用来佐证商家存在刻意欺骗的行为。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诉讼请求

第一步先分清诉求方向:是主张合同未成立、返还定金,还是以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前者案由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后者起诉时要明确写明欺诈事实以及三倍赔偿请求,案由选择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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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集、固定全部证据材料

妥善保管定金单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门店实拍照片、品牌授权材料、监管部门答复文书等证据。举证重点围绕单据带有 “直营店” 表述、该表述影响自身购买判断、商家没有主动告知门店真实属性等事实组织材料,证据扎实,协商和诉讼阶段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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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管辖法院,按期提交立案材料

买卖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线上交易和线下实体店交易的管辖规则存在区别。立案前可以拨打法院诉讼服务热线核实材料清单,起诉状写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避免因为管辖错误、文书格式问题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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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法定要件,评估案件胜诉概率

主张消费欺诈,必须举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故意、虚构 / 隐瞒事实、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决定,任意一环证据薄弱,三倍赔偿诉求都容易败诉。主张缔约过失,则重点围绕商家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告知义务、造成信赖损失举证,保证诉求和证据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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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把握举证、质证核心

如果商家抗辩,理由是单据为品牌统一模板、持有授权资质、货品为正品,以此证明不存在欺诈故意,需要重点质询商家有没有主动告知直营和授权门店差异、单据上 “直营店” 字样是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把争议焦点锁定在告知义务有没有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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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生效判决,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之后商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向一审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同步提供商家账户、经营地址等财产线索,由法院开展财产查控。不要因为涉案金额不大,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