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登报道歉!网络侵权后果比你想象的严重
编者按:
在本案判决中,龙华法院除了判决马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判决其登报向李某赔礼道歉。这表明,对于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网络侵权行为,法院会采取“以同样的方式消除影响”的判决方式。网络泄愤引官司,发言越界需担责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观点也愈发普遍。然而,一旦表达失控,便容易滑向侵权的法律红线。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马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发布不当言论,法院依法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底,马某因新店开业需要,添加店家李某微信协商充气拱门租赁事宜。双方约定马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日以1300元的价格向李某租赁使用充气拱门两天,后马某支付了定金500元。
2022年12月14日,李某按约将拱门摆放至指定位置。马某表示这两天无法使用,自行将拱门收起,并提出延至当月21号使用。12月22日,李某询问何时可以撤走拱门,马某以未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表示如要收取尾款,需允许其在下一周末使用两天。
2022年12月23日,李某前往马某处收取尾款并要求归还拱门未果,遂报警处理,但马某仍未配合归还。此后,马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和拨打语音电话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李某,并在李某网店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以及“黑社会”“讹诈”“敲诈勒索”等不实言论。李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马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故意辱骂李某,并在李某的社交媒体评论区使用不当言辞进行贬义性的评论,故意贬损李某的名誉,必然导致社会民众对李某的名誉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故法院认定李某的名誉权已遭受马某的不法损害,马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其确因取证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其相关经营活动亦可能受到上述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马某应酌情赔偿李某相关经济损失。
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登报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因合同纠纷心生不满,转而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发布针对店家的
侮辱、诽谤性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忌为宣泄情绪采取网络攻击等违法方式。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法院判决登报道歉,被告不登怎么办?
答: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是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
问题2:登报道歉一般要在什么报纸上登?
答:通常由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定,一般要求是在被告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问题3:除了登报,法律上还有什么道歉方式?
答:还有在侵权行为的原网络平台(如微信朋友圈、原评论区、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或者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张贴道歉公告等方式。
问题4:网络侵权案胜诉后能让对方置顶道歉吗?
答:可以。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原发布侵权言论的社交账号上,以置顶或显著方式发布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为数日至数周不等,以消除影响。
问题5:赔了钱还需要道歉吗?
答:需要。赔礼道歉是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方式,与赔偿损失并行不悖。赔钱主要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而道歉则侧重于恢复被损害的名誉。
问题6:法院判决的“消除影响”具体指什么?
答:指采取适当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信誉等恢复到被侵权之前的状态。除了道歉外,还包括删除所有侵权言论、断开分享链接、发布澄清事实的声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