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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微博删除其侵权作品,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被驳
北京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系为新浪微博用户提供微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对涉案微博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给其发送了要求删除涉案微博的通知书。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微博信息的海量性及微博本身的开放性特征,北京微梦... -
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审核房源不当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曲某A主张的五八公司审核房源不当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曲某A也并没有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知或造成误导而消费,故本案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 -
因游戏账号交易平台未尽到义务,一审法院判其赔偿用户一半损失
被告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和严谨的交易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未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结合涉案交易的交易过程、涉案商品页面的提示内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内容及履行情况,酌定被告交易猫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A损失3500元。 -
电商平台以标错价格为由不予发货,应承担合同未成立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合同未成立的原因是京东公司以标错价格为由未发货,故合同未成立的过错在京东公司,京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朱某A应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电商平台不具有监控义务及事先审查义务,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和担责
平台经营者,对于在平台上电商所销售的图书是否侵权不具有监控义务以及事先审查的义务。某D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对某C公司的身份信息以及经营出版物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尽到了一般的合理注意义务,故某D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电子商城为网络交易平台 不当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安某A系在济南某C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某B商城开办的“民生营养健康专营店”购买涉案产品,某B商城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安某A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济南某C大药房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同时,某B商城网站的运营人也并非某B公司,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